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2)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基本情况(含实际控制人)。(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④预备犯罪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3)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设备、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情况。(4)是否取得生产、经营食品的资格(①未取得集资资格;②骗取有关审批部门或不法手段拉拢、收买、胁迫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获得生产销售、经营药品的资格;③获得生产、经营食品资格,但未按照批文内容,超范围、超时间生产、销售食品)。(6)作案手段(①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②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③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7)有毒、有害食品及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销售渠道、去向。(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利益分配方式、非法获利数额。(11)造成人身损害的人数及后果(①造成轻伤以上伤害;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④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⑤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造成死亡的人数。(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生产、销售)。(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谋取非法利益、追逐享乐等)。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2.获得有毒、有害食品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1)购买有毒、有害食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2)有毒、有害食品的外观特征及包装,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宣传情况。(3)遭受人身损害的程度(①造成轻伤以上伤害;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④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⑤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及伤亡人数。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单位所雇佣的人的证言。包括:(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外观包装、销售价格等。(2)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流程,销售方式,持续时间。(3)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有毒、有害食品的去向。(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所得资金及账务情况。(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2)犯罪嫌疑人购买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的途径、数量、价格等。(3)购买人因使用有毒、有害食品而受到的伤亡情况。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现场、生产设备、生产工具及照片。2.有毒、有害食品、非食品原料、包装,成品的实物和照片。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发票、帐簿、记帐凭证、存折及资金进出记录等。3.与案件有关的生产、销售许可证,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出入账单,有毒、有害食品的宣传单、说明书及广告等。4.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及封存有毒、有害食品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会议记录等。7、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1.与人有关的鉴定。包括: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医鉴定等。(2)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①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及非食品原料数量、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②涉案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1.现场勘查笔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现场)。包括:(3)犯罪工具,有毒、有害食品,非食品原料及涉案物品的具体位置。(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有毒、有害食品、非食品原料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嫌疑人,有毒、有害食品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1)监控视听资料(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现场监控视频;②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频)。(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其他视听资料(①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宣传有毒、有害食品功效等视听资料;②勘验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等的录像资料)。与案件有关的证实犯罪嫌疑人进货、出货及交易的电子数据。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