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平哥与余安平律师“两平”再次相聚,应主持人科蕾邀请作客惠州广播电视台“FM100午间说法”栏目,一起谈谈窝藏、包庇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0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在节目中,主持人科蕾向平哥提出一个问题:包庇罪以被包庇者“构成犯罪”为前提呢?
王永平律师表示回答,违法不一定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 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包庇违法者,也构成窝藏包庇罪。一般的包庇违法者不成立犯罪,但对这种特定违法行为的包庇性质更为严重,所以我国362条才专门规定了对特定违法者的包庇也成立包庇罪。
通过这次节目,我们更能够了解国家相关的新司法解释,了解到国家司法政策的变化,相信国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定会越走越好。也期待“两平”的下一次相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