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基本情况(含实际控制人)。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④预备犯罪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是否取得生产、销售产品的资格(①未取得集资资格;②骗取有关审批部门或不法手段拉拢、收买、胁迫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获得生产销售、经营药品的资格;③获得集资资格,但未按照批文内容,超范围、超时间生产、销售产品)。
(3)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种类(①电器:电视机、电冰箱、电暖箱、电饭锅、电淋浴器等家用电器以及各种电讯、电力器材等;②压力容器:氧气瓶,高压锅等;③易燃易爆产品:烟花爆竹、煤气罐等;④其他:汽水瓶、啤酒瓶等)。
(4)产品的安全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系数要求。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生产设备、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情况。
(7)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生产流程,生产、销售方式。
(8)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及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销售渠道、去向。
(9)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金额、利益分配方式、非法获利数额。
(10)涉案资金去向及账目情况。
(11)造成的后果(①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及人数;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数量;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
(12)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生产、销售);
(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谋取非法利益、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获得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
(2)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外观特征,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宣传情况。
(3)遭受损害的情况(①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及人数;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数量;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
(三) 证人证言
1.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所雇佣的人的证言。包括: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外观包装、销售价格等。
(2)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生产流程,销售方式,持续时间。
(3)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假药的去向。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非法所得资金的账务情况。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6)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2.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包括:
(1)对所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情况的叙述。
(2)犯罪嫌疑人购买用于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原料的途径、数量、价格等。
(3)购买人因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遭受伤亡、经济损失的情况。
(四) 物证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现场、生产设备、生产工具及照片;
2.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包装和照片。
(五)书证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发票、帐簿、记帐凭证、汇票、存折及资金进出记录等。
2.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3.与案件有关的生产、销售许可证,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出入账单,产品宣传单、说明书及广告等。
4.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及封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会议记录等。
5.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标志。
6.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
7、被损毁财物权属、价值的权证及购买票据等。
8、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六)鉴定意见
1.与人有关的鉴定。包括:
(1)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医鉴定。
(2)确定与案件有关人员身份的DNA鉴定等。
2.与物有关的鉴定。包括:
(1)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2)被损害财物的估价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①涉案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数量、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②涉案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人员。
(2)现场方位、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
(3)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的具体位置。
(4)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现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听资料(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现场监控视频;②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视听资料(①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宣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功效等视听资料;②勘验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等的录像资料)。
2.电子数据。包括:
与案件有关的证实犯罪嫌疑人进货、出货及交易的电子数据。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