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刑事实务”公众号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最新第106集1138号案例重新编辑
土地征用补偿费打入村集体账户后是公款还是村集体资产
一、基本案情概括
2011年,河南省新郑市城关乡沟张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用地补偿费进入村组账户,后被告人赵玉生(村二组组长)、张书安(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文书)在发放该补偿款的过程中,私自套取16.9万。
二、实务争议
国家将土地补偿款打入村账户,由村组织向村民发放过程中,该款项的性质到底是属于公共财产还是单位集体财产,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为己有,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观点:被告人应当认定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吞的补偿费系公共财物,应定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观点:该补偿款系村组集体资产,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三、裁判要旨(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1、本案被告人虽然系村民小组长,但当其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等特定事项时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本案的被告人行为不属于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等特定事项的管理工作,是属于从事管理村集体事务的工作。
协助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事务具体指,协助政府开展核准、测算以及向土地征用方发放补偿费用等,这些工作主要是指补偿款发放之前的协助统计、登记、向上报送以及核实、发放补偿款时将政府拨付的补偿款不入村集体账目等
如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管理等工作已经结束,土地补偿费已经拨付给集体,那么村民小组长在管理村集体事务过程中侵吞财产的,因其行为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特定公务,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2、村基层组织管理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还是单位集体财产决定着定性
本案中,该补偿款由政府拨付至村组账户后,由村民小组集体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和相关标准。该补偿款在进入村组账户后已经成为村组集体财产,因此被告人利用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注:《刑事审判参考》第1138号案例,撰稿人:韩景慧(最高法刑三庭)、郭宝安、徐卫岭(郑州市中院),审编:罗国良(最高法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