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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说法】“一房二卖”被判刑!二手房交易“雷区”你踩到几个?

更新时间:2017-04-24 19:49:34点击次数:432次字号:T|T

买房?我只能告诉自己不要哭,这样不漂亮……


新商品房指望不上,就买二手房吧,不过……听说这样容易遇上“一房二卖”?



这不,这儿就有个因为“一房二卖”被判刑一年的奇葩卖家,一起来看看吧!


2002年,赵某和开发商签合同买了一套房,但一直没拿到房产证。2007年,赵某以4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王某,并将房屋交其居住。


2012年,开发商通知赵某办理房产证,赵某贪心不足,就和开发商协商把购房人的名字变更成了自己儿子史某。
 
你说这都叫什么事儿?王某将这母子二人告上了法庭。
 
天上不会掉馅饼,母子二人的小算盘没能打响——法院认定,赵某、史某母子在明知赵某已经把房屋卖给了王某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房屋购买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赵某、史某母子二人办下产权证后共同配合将房产过户给王某。
 

可谁知,这史某办下房产证后,随即就将房屋以235万元的价格出售并过户给了孔某。王某真真是心累……


王某将赵、史、孔三人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孔某购房时与赵、史母子存在恶意串通,因此孔某购房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在王某、孔某两买房人都想要涉案房屋的情况下,尽管涉案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孔某名下,但是王某的权利应该优先保护。
2014年,史某“一房二卖”触犯了拒不履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你是不是也疑惑,上案中,王某与孔某同样是善意的购房者,为什么法院会优先保护王某的权利呢?

带着问题,跟小编走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2日上午,这里召开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上,民一庭蒋春燕副庭长首先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及“一房数卖”纠纷案件特点进行了通报。她介绍,“一房数卖”纠纷主要发生在存量房交易市场,涉案房屋多为二手房;先买房人为卖房人的主要违约对象,案件原告几乎全是先买房人。
 
针对上文的问题,民一庭的王继玉法官给出解答。


一、王某签订合同在先,支付了全款,且占有房屋在先,而孔某签约在后,未支付全款,未占有房屋。

二、王某在孔某购房前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长期合法、公开、善意的占有和使用,孔某购房时理应查看房屋,注意到房屋已先为他人占有,其通过向房屋实际占有人核实即可发现涉案房屋已经卖给他人,而本案孔某在买房过程没有看房,存在一定过失。

因此,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考虑,法院判决孔某应该将名下的房屋过户回王某名下,自己再依据合同向史某主张违约损失。



房价上涨不停歇,受经济利益驱使,“一房二卖”时有发生,作为买房人,我们怎么才能防患于未然,确保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呢?
 
来看看北京二中院的“二手房交易宝典”,相信你会有所收获。

选好房源
尽量购买产权明晰、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不存在过户障碍的房屋。

注意审查房屋状况
一是注意审查房屋的权利状态,查明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共有权人是否同意出售、是否存在诉讼或法院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二是注意勘察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注意查看房屋是否被他人占用、是否出租甚至是否存在他人户口,有条件的尽量自己实地查验房屋。

遵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
在以往案件中,有的纠纷产生系个别买房人购房时有签订“阴阳合同”,“假离婚”等违规买卖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等违反法律法规、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为导致。

加快交易流程,提高交易及时性
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出现纠纷及时主张权利,及时申请诉讼保全。

善用预告登记制度
无法立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 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如北京二中院民一庭李珊法官所说:“作为老百姓,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到审查义务。”

小编寄语:买一套称心如意的好房子不容易,多长个心眼儿,别让乔迁之喜变成空欢喜!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中国普法 (编辑:惠州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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