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6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查明:被告人白恩培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4亿元,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情节。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白恩培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这一判决,白恩培案成为《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终身监禁”刑罚执行措施以来,司法实践的首例案件,拜恩培也因此被称为“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
(白恩培案庭审现场)
【律师评析】
正所谓“死罪可免,活罪难逃”,这一句中国古代司法判辞如今以特别的形式重新作为刑事制裁措施被运用到司法实践中。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其中“终身监禁”措施作为亮点之一受到了法律界、媒体等广泛关注。
2016年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尽管1997年刑法始终保留着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率已大为减少。面对低死刑适用率,如何强化刑罚对腐败的一般预防作用,成为立法必须破解的难题,而终身监禁无疑有效保证了惩治腐败必须保持高压态势的客观要求。实际上,“终身监禁”入刑,相当于“特别死缓”,跟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性质相同,部分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虽然有可能“免死”,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但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将会终身服刑。终身监禁刑的增加可以让巨额贪官死刑可免、死狱不可免。
具体到白恩培案中,被告人白恩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但白恩培同时还具有受贿总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情节,按照《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判处白恩培终身监禁,有效实现了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与打击贪贿犯罪之间关系的平衡,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法律思考】
作为严厉程度不亚于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海外有学者称其为“活死刑”)是否也需要最高审判机关统一把关的程序保障问题有待研究。而且,终身监禁是否应该以及能否推广扩展到贪污受贿以外的其他罪名,其适用的法律价值和前景也值得广大法律界人士思考和探讨。
【律师简介】
王永平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卓凡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卓凡所合伙人,江西吉安人。
电话:0752-2119839;手机:17817597686;邮箱:781088194@qq.com
诉讼型律师,专业服务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擅长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毒品类、贪污贿赂等犯罪作辩护,曾代理陈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何某、郑某贩卖毒品案(特大);干某走私巨额普通货物案等多起知名案件,且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近年来致力研究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为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提供了一道防火墙!
二十多年的社会工作经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严谨负责的办案态度、丰富的刑事出庭辩护经验,让王永平律师在行业中享有较好的口碑。尤其是在以审判为中心司法诉讼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采用证据事实图表化和辩护思路可视化的方法,得到办案机关的肯定。为几十名当事人争取到了不立案、不起诉、免于处罚、取保候审、缓刑、无罪或从轻、减刑的有效辩护。
王永平律师认为:“作为极富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深深地知道现实的刑事案件中,在证据上没有任何疑问与缺陷的其实并不多见,本律师将运用一切合法的手段,为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而竭尽全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