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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政治人物是否构成诽谤罪?

更新时间:2017-03-23 16:05:07点击次数:626次字号:T|T

    日前接到网友咨询,说某网友因诽谤政治人物被刑事拘留,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这涉及到一个问题,诽谤政治人物是否构成诽谤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说明我国诽谤罪需要同时满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告诉的才处理”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构成要件。


    普通诽谤他人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法院向来“不告不理”,律师界发生过洪道德教授诉陈光武律师诽谤案、翟建律师诉杨金柱律师诽谤案就是其中经典两例。普通的诽谤案件,都数以当事人和解撤案结案,更多是维护自身名誉权的一种方式,要求对方“好好说话”。法院对于普通诽谤案件,只要没有“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至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需要“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引发民族、宗教冲突”、“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等严重后果,才构成公诉案件的诽谤罪。


    普通诽谤罪最容易“被构成”的,往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与“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许多网络大咖或者网络风云人物铃铛入狱就是受制于这两条,毕竟“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并不多见。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很容易“中招”的是“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与“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毕竟引发群体事件、公共事件、民族与宗教冲突、恶劣国际影响的并不多见。但何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何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法律规定与法律解释、司法解释都语焉不详,很容易因为政治原因被扩大性理解。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情节严重”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没有具体规定,从而诽谤罪难以确实定罪。但随着诽谤罪成为限制言论自由的“专属条款”,诽谤罪也就不断被扩大性理解。至于诽谤政治人物,无论是从“刑法谦抑原则”还是从“民主监督原则”出发,都不应该做过宽理解。政治人物都是公众人物,即使存在言论不实也应该“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而不是上纲上线到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地步。


    当年“指斥朕躬,无人臣之礼”的文字狱,以及“恶毒攻击伟大领袖及其亲密战友”的“言论入罪”,都曾经造成了巨大社会伤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语焉不详的“情节严重”也是“法无明文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解释法律之前,应该“不认为是犯罪”。
一梭烟雨-余律师_新浪博客 (编辑:惠州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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