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辩护,需要重申“无罪推定原则”

更新时间:2017-03-23 16:06:53点击次数:491次字号:T|T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要求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一提法被学界解读为“庭审中心主义”确立的标志,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重大调整。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辩护,需要重申“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任何人都应该被视为无罪。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甚至上诉人,都不能确定为“有罪”,办案机关面对的是“无罪者”,只是“涉嫌犯罪”而接受调查。既然是“无罪者”,那么即使是接受调查,也是为了“洗刷清白”,只有无法“洗刷清白”才能交给法院作出裁决。


    在“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侦查机关主要职责应该不再是“打击犯罪”而应该是“保障人权”,不再是“推定有罪”而是“证实有罪”。既然任何人只要未经法院生效判决都是“无罪者”,那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乃至审判机关应该以羁押为例外,以保释为常态。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不应该规定“可以取保候审”、“可以监视居住”,而应该是列举哪些“不得取保候审”、“不得监视居住”。只要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不得”监视居住的情由,侦查机关应该普遍适用免于羁押。


    当“不羁押”成为常态,也就避免了冤假错案给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造成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的困苦,办案机关所需要承担的过错责任也就更小。面对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没有国家赔偿压力的办案机关也更容易纠正错误,避免知错不改甚至将错就错、一错再错。


    当“羁押”成为特例,看守所也就集中收押那些累犯与暴力犯罪、团伙犯罪、流窜犯罪及特殊犯罪(例如毒品犯罪、贪污犯罪、渎职犯罪、网络犯罪)。看守所监管的压力减轻,办案机关错案纠正压力缓解,这才能保证定罪量刑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而不是检察机关甚至侦查机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是否合法、是否有效、证明力是否充足,应该在庭审中予以解决。刑事审判法官如同民事审判法官一样,由公诉机关扮演原告角色、辩护人扮演被告角色,法官居中裁决。这也就意味着国家机关调取的证据不再必然具有证明效力,而是需要通过庭审质证来决定。审判机关成为刑事案件的中心“主场”,也就使得刑事侦查与审查起诉服务于刑事审判。简易案件两周内起诉至法院,一般案件两月内起诉至法院,重大案件四个月内起诉至法院,既能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冤假错案。


    审判中心主义是建立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上,这才能保证定罪量刑由法院根据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完成,而不是法院帮助检察机关甚至侦查机关完成“办案任务”。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辩护,需要尊重法院的权威,从制度上保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能干涉办案法院与办案法官,即使是“法律监督”与政法委协调,也需要严格遵守“回避”原则。
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这是法治建设的进步,刑事辩护律师大有可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律师广泛参与,也需要办案机关更新观念,尊重“涉嫌犯罪”人员的“可能无辜”的权益。
一梭烟雨-余律师_新浪博客 (编辑:惠州刑事辩护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