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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成功的标准是“无罪判决”还是“有效辩护”?

更新时间:2017-03-23 15:32:06点击次数:546次字号:T|T

    一梭烟雨:最近朱明勇律师一篇《刑辩律师成功的标准只有一个:无罪判决有多少》,引起行业热议。我不太赞同朱律师的观点,我认为刑事辩护律师成功的标准应该是“有效辩护”,让无辜者免于冤屈,让有罪者罚当其罪。即使是无罪辩护,其最高境界也不应该是“无罪判决”,而是审前“有效拦截”争取无罪释放。


    刑事辩护律师成功的标准是“无罪判决”还是“有效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面对的案件有两种,一种是“无辜者”案件,一种是“有罪者”案件。对于“无辜者”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充分发挥“审前辩护”效果,争取无辜者撤案、不批捕、不羁押、不起诉。只有审前“有效拦截”失败,这才需要兵临城下的“短兵相接”。我国无罪判决率不足0.08%,大量的无罪案件都在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辩护律师有效拦截而“提前消化”。


    我每年都有五单左右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案件,基本都是在批准逮捕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拦截成功”。律师既然有争取无罪的证据材料与法律分析,就应该在案件进入法院之前“主动拦截”,例如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从案件事实、法律分析、参考案例、律师意见等方面向办案人员“直言进谏”。在错案追究制度与终身负责制度下,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很容易被办案人员采信,通过说服办案人员来说服办案机关。我今年初曾代理过一桩台湾商人张某的职务侵占案,提出法律意见书后惠东县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既避免了当事人被继续羁押,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曾有检察官直言不讳告诉我,在案件进入法院之前特别是检察院起诉书制作出来之前,律师的一切有理有据的意见特别是无罪辩护意见,都是对检察院的帮助,他们愿意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但案件一旦以单位名义起诉至法院,他们就不得不“死磕到底”,这也是诸多无罪案件难以判决无罪的内在原因。提前交流他们可以主动纠正错误,但开庭审理他们只能“坚持到底”,他们也是“职务行为”。


    对于有罪案件,刑事辩护律师需要从事实与证据出发,让其罚当其罪。无论是无罪辩护、罪轻辩护还是轻罪辩护,低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就是成功辩护,都应该予以充分肯定。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有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保护人民”也是“惩罚犯罪”。这也就意味着争取到“无罪释放”的属于极少数,更遑论“无罪判决”。我今年曾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争取到一单2450万元的网络诈骗案件,最终做出了1年半有期徒刑判决,也是堪称经典。上半年我还代理了一桩从深圳转到惠州的叶某“网络雇凶杀人案”,也争取到人民法院接受律师辩护意见做出9个月有期徒刑判决。这些“关多久判多久”、“刑期等于羁押期加上诉期”的有罪判决案件虽然不属于“无罪判决”,不能不说是成功辩护。


    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只能说明两点。第一,辩护律师没有在“审前辩护”中有效说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识到案件应当无罪。第二,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集体“渎职”,直到法院审判阶段才“纠正”错误。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对于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都是一种缺憾——“善战者,无赫赫之功”,所谓“不战而屈人之兵”。


    刑事辩护律师属于“法律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其辩护目的不是“无罪判决”而是“让无辜者免受冤屈”、“让有罪者罚当其罪”。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应该是帮助办案机关有效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并非是把自己当成“正义化身”。即使是追求正义,即使是争取“无罪”,也应该是“让无辜者免受冤屈”,而不是“让有罪者逍遥法外”。辩护律师是“私权利保护着”,但不能有“唯我独尊”观念,他们保障的是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不能超越法律甚至颠倒黑白。


    刑事辩护律师成功的标准,不应该是“无罪判决”,而应该是“有效辩护”。辩护律师的主战场在“庭前”,律师的大量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提交给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更能有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即使是“庭前”辩护“拦截失败”案件进入“庭审”,能够说服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已经是成功辩护。
一梭烟雨-余律师_新浪博客 (编辑:惠州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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