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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员击毙砸车男子,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更新时间:2017-03-23 11:52:18点击次数:533次字号:T|T

    《北京晚报》报道,10月28日广东东莞发生一男子起追逐打砸运钞车被押运员击毙的事件。据了解,该事件发生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网传目击者拍摄的多段视频显示,一名男子手持物品多次猛砸运钞车车窗,导致玻璃受损。之后被押运员开枪射击,男子倒地身亡。被击杀男子身份确定,黄武林今年25岁,是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苏塘居人,育有一子。今年10月8日,黄武林离开老家到东莞打工。该男子追砸运钞车的原因是什么?有目击者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男子疑和运钞车在路口发生“剐蹭”,但这一说法未得到警方证实。该押运公司书面回复媒体表示:“护卫人员在开枪前,曾经大声警告该男子,但是无果,最终使用了装配有橡胶子弹的防暴枪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


    押运员击毙砸车男子,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遇害男子无论是否与该押运车之间发生“剐蹭”,其追砸运钞车都是不当行为,押运员进行“正当防卫”都是必要的。但这种正当防卫应该以制止或逃离“不法侵害”为限度,而不能肆意使用暴力。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押运条例》)第五条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押运条例》第六条规定了 “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的两种情形,即“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本案中遇害男子追砸押运车辆的行为,多名押运员面对1名肇事男子,完全可以徒手制服或用枪托制服“正当防卫”,然后交给警察处理。押运员也可以驾驶押运车快速离开现场“紧急避险”,并报警处理。押运员开枪击毙遇害男子,不符合《押运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也明显违背《押运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明显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构成“故意杀人”。


    押运公司书面回复媒体认为“鸣枪示警”造成该男子死亡,不能改变押运员故意杀人的性质。《押运条例》第三条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这说明押运员属于受过专业培训、能熟练掌握强制使用的精神正常人员,必然能够预见到向他人开枪必然会造成他人死亡,却依旧开枪,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至于“鸣枪示警”的辩解,一方面押运员完全可以朝天开枪或向空旷地开枪避免误伤,另一方面橡皮子弹直接射杀受害人只能说明是近距离对人开枪,“鸣枪示警”只是托词。网络搜索“橡皮子弹杀人”,有英国军警杀害北爱尔兰平民、以色列军队杀害巴勒斯坦平民、韩国海警杀害中国渔民的诸多纪录。作为受过专业培训、能熟练掌握强制使用的精神正常人员,押运员应该能够预见到橡皮子弹射向他人要害部位可能致人死亡。押运员能够预见到使用橡皮子弹射向要害部位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却追求这种后果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出现,故意杀人罪成立。


    押运员不属于国家执法人员,他们面对任何“不法侵害”只享有“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权利,而没有暴力压制反抗的权力。押运员向手无寸铁的“不法侵害”者开枪,无论是什么理由,都不能改变其故意杀人的客观事实。
一梭烟雨-余律师_新浪博客 (编辑:惠州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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