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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机场入境夫妇携带毒品应该无罪

更新时间:2017-03-23 11:48:05点击次数:613次字号:T|T

    《新闻晨报》2016年8月18日报道,《浦东机场入境夫妇或面临死刑!只因回国帮朋友带了点东西》。两名犯罪嫌疑人为夫妻关系,在巴西圣保罗务工和经商,受一微信名为“林某某”的华人男子所托,将2个存有“红酒”的行李箱携带回国,并当场支付巴西币900元、美金300元的“劳务费”(合计约为人民币3200元)。2人被浦东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立即拘捕并立案调查。许多律师认为两人面临死刑,本律师则认定应该无罪,毕竟毒品犯罪特别是运输毒品罪属于故意犯罪,不知者不为罪。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十、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中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本案中两夫妇认为自己携带的是红酒,并不“明知”是毒品,也说明他们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该嫌疑人夫妇只要不是“明知”是毒品并运输,则不构成犯罪。背后的“林某某”利用两夫妇运输毒品,这才是“真凶”。嫌疑人夫妇在正常过安检时被查获有携带毒品,并不存在未履行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义务,本就“不明智”红酒系毒品。此外,从巴西携带两箱“红酒”回国内,巴西币900元、美金300元的“劳务费”(合计约为人民币3200元)并不属于“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而且,两夫妇如果是被骗,必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说明,被蒙骗之下携带毒品属于“不明知”。


    本案的关键是嫌疑人夫妇属否“明知”帮他人携带的红酒系毒品,而不是携带毒品的数量。前者决定“定罪”,后者才是有罪后的“量刑”。按照目前新闻资讯提供的消息来“按图索骥”,本律师认为只要排除嫌疑人夫妇帮“林某某”携带红酒入境,则不构成犯罪,更不存在面临死刑的困境。


    帮他人携带物品过境需小心,只要不存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列举的十种“主观认定明知”的情形,即使所携带物品中查出藏有毒品也不构成犯罪。本案辩护律师在“审前辩护”中应该坚持无罪辩护。当然,如果在阅卷中发现“有其他证据”证明嫌疑人夫妇“明知”有毒品且携带入境,则构成运输毒品罪,此时需要改变辩护策略。律师的观点与策略,需要根据证据进行调整,而不是一些“法盲”所认为的律师先有观点再找证据。
一梭烟雨-余律师_新浪博客 (编辑:惠州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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