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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是“以法律为准绳”

更新时间:2017-03-23 10:53:35点击次数:575次字号:T|T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10月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审判为中心”成为广泛被关注的热点,人们寄希望于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而不是侦查机关立案则法院必须定案。不过,“天津大妈射击气球构成非法持枪”案,引起法律界与新闻界对“以审判为中心”是否能够落到实处的怀疑。“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是“以法律为准绳”,倘若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动辄成为人民法院裁判依据,则“以审判为中心”只能是浮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说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人民法院不受行政机关干涉,既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干涉例如要求法院如何判案,也包括行政机关抽象行为干涉例如颁布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要求法院如何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则排除了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制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的行政法规。这说明“犯罪与刑罚”甚至一切“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属于法律的专属范围,其它部门包括国务院都不能行使该权利。


    问题是大量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甚至公安部一些连部门规章都不是的“红头文件”成为一些法院判刑定罪的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 )、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仅仅是公安部“批复”与公安部“通知”,这些“红头文件”既没有经法制机构统一审查,也没有经部务会议讨论决定,更没有经公安部长签署发布,竟然作为一些法院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与涉枪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听命于行政机关的文件,“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无从谈起。


    要贯彻“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行政部门的意见“为准绳”。只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才能保证审判机关的独立地位,即能大量减少冤假错案,又能避免为行政机关的错误规定“背黑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针对“打飞机”(手淫服务)等是否属于卖淫嫖娼,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该行为是否为犯罪应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广东省审判机关勇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也就避免了“用行政机关红头文件定罪”的尴尬。这次天津市审判机关却以公安部通知作为涉枪案件定罪的依据,上级法院能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力纠正错误判决否?


    “以审判为中心”,关键是人民法院充分行使独立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只有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听命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甚至行政部门“红头文件”,这才能保证自身的权威性与原则性。只有人民法院坚持法律原则,“以审判为中心”才能迈出实质化步伐,人民法院才有独立地位与法律尊严。
一梭烟雨-余律师_新浪博客 (编辑:惠州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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