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到委托人电话,说出庭作证的某证人小美(化名)被公安机关传唤,一直没回来。小美被讯问几个小时后,公安机关要求她不能再出庭作证。本案我不仅申请全部被询问的证人到庭,而且申请全部办案民警到庭,但法院却说无法通知到或通知到证人也不愿意到庭。小美则是家属联系去法庭外等候,我申请她出庭作证却被法官告知无法联系——我表示小美已经到了法院门外,法官这才让书记员带她通过安检门进法庭。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我从不与证人私下里接触。我曾撰文说辩护人第一次见到证人应该在办案机关,“超级306条款”毕竟是悬挂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这是一宗组织卖淫罪案件,公安机关仅凭有几名嫖客与“按摩女”供认发生了性交及现场有湿纸巾与避孕套,就认为卖淫行为成立、组织卖淫罪构成。我曾经办理过强奸无罪释放案件,对是否发生性关系比较有办案经验。我在给公安机关法律意见书中就认为,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发生性交行为,而且公安机关并没有从湿纸巾与避孕套上提取到男女性器官分泌物。毕竟,“打飞机”、“洗飞机”、“波推”都可能发生射精,但性交需要提取到男女性分泌物。公安机关不接受辩护人意见,我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上述意见,依旧不被理会。
本案进入法院后,我申请了全部证人与办案警察出庭作证,申请调取全部询问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但法院对申请警察出庭作证不予回应,申请证人到庭不是说无法通知到就是说证人不愿意出庭。小美能够出庭作证,当然出乎法院意料。在三名“按摩女”中,一名在笔录中明确否认发生性交关系,一名出庭作证否认发生性关系,另一名则无法通知出庭。而两名被告人则都否认提供了性交服务。这样一来,建立在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基础上的有罪指控证据链也就轰然断裂。此外,公安机关询问这些证人都是依据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而不是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证人证言不属于可以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收集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四类证据”之一,该证人证言干脆被辩护人全盘否定。
庭审结束数月后,公安机关突然传唤证人小美,并勒令小美不得再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明确“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小美即使不到庭,其证言也会不被采信。此外,当时小美作证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言词证据,显然不能直接用于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