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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公民持枪的几点意见

更新时间:2017-03-23 10:32:42点击次数:516次字号:T|T

   公民持枪,既可以是“寓兵于民”,保持民族血性;也有能使“私藏利器”,造成社会危害。我对公民持枪是一种谨慎态度,我认为枪支应该进行管制,限定特定人群与特定区域,而不是“一刀切”。当年日本人可以几名士兵押着几千名放下武器的士兵与和平居民去屠杀,而美国在珍珠港事件后数周内可以动员数百万熟练使用枪支的青年参军参战,这就是前者缺乏民族血性后者赋予战斗精神的区别。秦人“枪支”应该是“枪支武器”,而不是“玩具枪”或者“仿真枪”。即使是“管制刀具”都只是治安管理处罚监控对象,何况比“管制刀具”杀伤力更弱的“玩具枪”、“仿真枪”?公安部一纸连部门规章效力都达不到的“红头文件”竟然去解释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显然是荒唐闹剧,“天津大妈非法持枪”应该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坚持“无罪辩护”,可惜我不是她的辩护律师。


   我对“公民持枪”采取谨慎支持态度,,一方面我认为公民持枪所持的枪支应该属于“武器枪支”至少属于“管制枪支”,而不是把玩机枪、仿真枪当成真枪;另一方面我认为应该对持枪公民进行群体限定与区域限定。所谓群体限定,只是只有年满20周岁且精神健康、没有不良治安或刑事纪录的公民才能申请持有枪支。所谓区域限制,是指持有枪支仅限于竞技场所、娱乐场所、林木区,不得在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人口密集区持有枪支。这也就意味着枪支只是健康人群的自卫武器与射击爱好工具,而不会落入危险人群之手。国家立法应该尊重合法公民的持枪自卫权与射击爱好权,同时限制危险公民的武器持有权。当守法公民都可以合法持有枪支并可以正常使用,则“勇于公战而怯于私斗”也就得到立法鼓励,这才是普遍安全的国家。


    公民持枪既然是自卫武器与射击爱好工具,则公民随身携带的枪支应该仅限于手枪,并国家立法保障军人、警察都配备有防弹衣;公民喜欢步枪射击,则仅限于在射击俱乐部与狩猎区,这才能避免危害人群。一旦公民持枪避开了有不良记录的人群并避开了人口密集区域,这也就意味着公民持枪更多是增加社会安全因素而不是破坏社会稳定因素。
一梭烟雨-余律师_新浪博客 (编辑:惠州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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