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当事人“认罪”就能说明他“有罪”否?

更新时间:2017-03-23 10:23:41点击次数:489次字号:T|T

对着电视镜头声称自己有罪,让我想起唐宋以来臣仆的可怜状“皇上圣明,臣罪当诛”。李庄、周世锋等人“低头认罪”请求宽大处理,难道依旧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帝王将相”年代?

    当事人是否有罪,既不取决于他是否认罪,也不取决于律师是否辩护他无罪,而是取决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有罪”——我曾代理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当庭认罪律师做无罪辩护,面对公诉人指责律师超越了被告人当庭认罪事实如是说。其结果当然是法院不能以非法拘禁罪判决,也就折衷一下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虽然辩护律师依旧认为被告人无罪,却也不得不接受妥协。


        当事人认罪,那时当事人自己对案件的一种个人判断,也可以作为一种悔改表现,但并不能就此减轻或者取消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倘若当事人可以决定自己是否构成犯罪,那还需要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还需要法官依法裁决否?“认罪不等于有罪”,自称“臣罪当诛”尚且有大量被冤屈的无辜者,更何况“低头认罪”的嫌疑人与被告人?


要防止冤假错案频繁出现,就应该充分保障当事人辩护权,而不是通过引诱、胁迫等手段使得当事人“低头认罪”。任何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都不认为有罪,难道“政治正确”就可以架空这些刑事原则?狄仁杰也曾“认罪”,武则天感到疑惑当即亲自查问,狄仁杰说自己不认罪可能早被刑讯而死,这时的“认罪”是一种生存技巧,幸亏是遇上武则天,若是遇上今日许多法官岂不含冤而死?


上周在河源某法院二次开庭,被告人认罪,我依旧对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证据全面否定。当法官问我对被告人认罪的看法时,我说“我尊重被告人认罪的权利,也尊重法庭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独立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权利。被告人认罪,只影响认罪态度,不影响罪名的构成与否”。


微信公众号:广东刑辩律师余安平 (编辑:惠州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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