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敢做无罪判决已经成为“中国特色”司法习惯,律师该如何应对?法院不仅会很大程度上采信公诉机关的证据,而且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较为依赖。这就使得“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依旧是“以侦查为中心”的延续,并不能象行政诉讼一样把国家机关当成普通当事人。当“国家公诉”的检察官与“刑事辩护”的律师不能被法庭平等对待,当公诉机关的建议被法院当成义务完成,无罪判决就成为“国家机关”内部的“不和谐音”。
法院不敢做无罪判决,那么律师就应该将刑事辩护主战场放在“审前”,通过撤案建议、不批捕建议、不羁押建议、不起诉建议来“无罪拦截”。律师要进行无罪辩护,应该“提前介入”,特别是在侦查机关还没有报请批准逮捕之前,及时帮助办案机关查明事实、分析疑点、提出建议。
律师介入的最佳时间是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询问后。此时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才做一份,基本上是“孤证”。律师介入后,一方面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让他清楚何为犯罪何为无罪、何为轻罪何为重罪;另一方面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分析服务,让他清楚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律师当然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作伪证,但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解答疑难”。律师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针对性询问,“反向侦查”推导出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缺少哪些关键证据,从而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判断出能否无罪辩护、如何无罪辩护。
我曾代理过一桩李某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侦查阶段我发现“赃物”是一辆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显然达不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我立即一纸撤案申请书提交给侦查机关,并质疑物价部门鉴定结论合法性。我明确告诉侦查机关,即使他们不主动撤案,则鉴定结论的证据硬伤在批捕阶段也会被发现。侦查机关主动纠错撤案,该案也就皆大欢喜。
律师如果不能在侦查阶段争取撤案,就应该在批准逮捕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不予逮捕。错案法律风险从侦查机关转移到检察机关的节点,是为期7天的批准逮捕阶段。律师通过法律意见书,归纳本案的焦点与疑点、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这既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免受冤屈,也是帮助检察机关规避风险。错案追究制度下,检察机关也不愿意为侦查机关的错误“背书”,使得此时检察机关乐于听取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绝大部分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都是在本阶段取得战绩。去年夏天我办理的一桩台湾人张某职务侵占案,就是在批准逮捕阶段争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律师不能在起诉前争取到“不予羁押”,那就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起诉建议”。本阶段,律师可以完整阅读卷宗,可以针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提出质疑,向公诉机关建议不起诉。律师建立在充分阅卷基础上的法律意见书,其实是法院庭审的“大演习”,公诉机关能不能回答律师“不起诉建议”法律意见书中的质疑,关系到公诉机关能否在庭审中有效举证支持公诉。公诉机关习惯参考律师法律意见制作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一旦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旧不能解决律师的质疑,案件就只能“不起诉”处理,毕竟“带病”公诉风险太大。
律师应该尽量在“审前辩护”中坚持“无罪辩护”,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无罪判决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0.08%的无罪判决比例聊胜于无。此时律师如果坚信自己的被告人是无辜的,那么庭审前就应该通过法律意见书告知法院,并说服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也是“中国式无罪”的惯用方法。如果法院执意开庭,则律师应该继续“无罪辩护”,不能减轻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律师根据庭审情况,此时可以选择“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或者坚决“无罪辩护”。许多本地律师与主审法官很熟悉,法官就可能向律师提出“撤回无罪辩护换取轻罪判决”。我就曾遇到过法官打来电话约我办公室面谈,说本案可以判很很轻(缓刑或关多久判多久或免于刑事处罚),条件当然是用一份轻罪辩护词换回无罪辩护词。此时律师需要理解法官的难处,只要被告人及其家属接受这种“轻判”安排,律师也就应该顺水推舟。被告人及其家属考虑的是早点恢复自由,他们有权随时解除“不合作”律师的委托关系。当然,如果法官拒不从轻判决或者该案认罪意味着重刑,律师就该“顽固到底”,通过上诉与申诉来争取“大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