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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红头文件”岂能是“国家规定”?

更新时间:2017-03-23 10:14:50点击次数:529次字号:T|T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罪终审判决书,被代理律师徐昕公布于“诗性正义”微信公众号。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中指出,“上诉人赵春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构成非法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这说明是否构成本罪,需要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则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但问题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律解释将“仿真枪”以外的“玩具枪”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管控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明确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该通知还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本案中关键文件即《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更遑论是国务院规定,显然不属于“国家规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春华非法持有玩具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所依据的“国家规定”何在?即使《枪支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也不意味着国务院公安部门有权超越法律授权制定相关规定,更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属于“刑法中的‘国家规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把公安部“红头文件”当成刑事判罚的依据,理由何在?
一梭烟雨-余律师_新浪博客 (编辑:惠州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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