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缓刑: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简单说就是将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不对其进行收监。
【案情描述】
干某、熊某系余姚市飞燕皮草商行个体经营者,经人介绍结识了长期从事国外代购并加工原皮(生皮)的陈某。某日,干某与熊某按照行业惯例,选择“包干价”(即包括税费、运费、制作费等打包计价)向陈某购买皮草一批。后陈某因工期过紧等问题,将在国内加工好后本应复出口的熟皮直接快递给干某;干某与熊某二人均未提任何异议且将该批货物收下。
公诉机关认为:干、熊二人为降低成本谋取非法利益,选择低于正常价格的“包干价”,虽然对陈某走私行为不清楚,但应当知道其走私还持放任态度,干某偷逃税款512999元,熊某偷逃税款500437元,与陈某均构成走私巨额普通货物罪。
【辩护思路】
一、在审判阶段,王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辩护词》,从公诉机关指控走私数额的计算方式和被告人之间的从属地位入手,提出如果公诉人认为选择“包干费”是走私,那么数额的计算就应当扣除其中的税费部分,同时指出案中缺乏被告人之间意思联络的证据。
二、王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质证意见》,对七大类证据一一进行了质证,提出了意见。
三、庭审中的辩护策略:
(1)庭审中以寻找有利事实、结合证据,让逻辑和生活经验说事;
(2)运用司法政策于具体案件中,提升辩护意见的力度和深度。本案中,辩护人在庭审中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意见》中的规定作为辩护内容之一为辩护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为了更清晰地显示案件过程以及被告人之间的组织分工,采用图表化的方式向法庭和公诉机关展示了案情示意图,也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经过王永平律师的极力争取,最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干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办案律师分析】
王永平律师说道:“通过辩护,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令人满意的。但由于此案案情较为复杂,辩护准备时间仓促,整体辩护过程仍然比较吃力。若遇到此类棘手的法律案件时能尽早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提前介入,有利于更为妥善地处理各种情况,作出最好的辩护方案,为当事人带来最大的效益,争取更优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