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张某(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与同事王某、余某等人一同吃饭喝酒至凌晨,期间张某趁余某上厕所之际将王某背至附近酒店实施强奸。事后张某背王某离开时遇到前来寻找的余某等人,张某慌忙中逃离现场,余某报警。后张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案件过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被判处强奸罪(未遂),有期徒刑八个月。
【辩护策略】
本案由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永平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提前介入案件,依法依规提出法律意见
在侦查阶段介入该案后,辩护人查阅案卷证据发现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行为,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并未提起。故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辩护人多次召开案件研究会议,且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张某自首情节的法律意见》,最终被检察院采纳。
(二)利用证据链的不完整,提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
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辩护人经过反复研读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后发现,本案证据材料存在较大瑕疵,证据与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诉机关的指控也存在较多漏洞:如被害人的两份询问笔录形成的时间违法、笔录内容前后矛盾、《鉴定文书》与案件无关等。故辩护人在质证意见中对有瑕疵的证据提出的异议,并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在辩护词中提出被告人不排除强奸未遂的可能性。
以上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并在判决书中体现。
【办案体会】
(一)律师应高度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是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
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但律师的有效辩护切不可拖拉至案件到法院后才开始。律师提早介入案件,在侦查阶段,能够最快获得案件相关信息及办案机关的倾向性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获取公诉人对案件证据及定性、量刑的基本看法,有利于理清辩护思路。这无疑让律师能及时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更为充裕的时间充分准备辩护材料。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与制度设计,为律师有效辩护提供了更大空间,律师已经可以在“第一时间”约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发表法律意见,有利于办案机关及时纠正错误,对存疑案件的证据收集更加细致,防止错案冤案,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监督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案中,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法律意见并最终被检察机关听取,无疑是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充分体现。
(二)法官律师的良性互动是构建健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部分
法官和律师各自作为法律共同体一员,拥有相同的专业背景和法律思维方式,共同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但二者角色分工不同,法官需秉公办案,居中裁判;律师则依法代表当事人利益开展工作,在诉讼中发表辩护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他们之间既是一个平等合作的关系,也是一个相互监督的关系。有一句名言,“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在诉讼活动中,法官认真听案,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律师则积极重现案件细节,展示对法律观念的一些思考,这是一个庭审的过程和庭审的内容,只有二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才能促进案件审理顺利进行,案件得以化解。
本案中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能均被法庭采纳,除了辩护人提出了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外,该案主审法官对辩护律师的尊重,对律师意见的充分重视,对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才是本案得到有效辩护,获得合理合法判决的最根本。
律师与政法干警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之间不应是简单的诉辩关系和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衷心祝愿公检法与律师之间共同遵循着法律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谐互动,合力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法治新形势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王永平律师: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西吉安人。
电话:0752-2119839;手机:17817597686;邮箱:781088194@qq.com
个人亲办典型案例:
※2014年 江西赣州特大涉黑团伙“黑老大”陈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着手论证陈某是否构成该罪,最终二审改判刑期减少三年
※2014年 惠州影响重大的某村集体8人涉嫌贪污罪一案
——无罪辩护获得采纳,最终法院作出免于处罚的“无罪判决”。
※2015年 康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起诉,律师以证据入手提出法律意见,最终争取到法院认可,判决改变定性为运输毒品罪并判处康某死缓,保住其性命
※2015年 孙某涉嫌贪污罪一案
——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最终孙某免于刑事处罚
※2015年 某高校原系主任李某私自销毁“小金库”账簿一案,
——惠州市检察院以销毁会计凭证罪移诉,律师向公诉部门提交法律意见,论证其定性错误,最终争取到“不起诉”的无罪效果。
※2015年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在侦查阶段的“黄金37天”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最终获得批捕机关不予批捕,释放被告人的无罪效果。
※2015年 惠东造K粉“祖师爷”何其锋特大制毒团伙案买家,台湾人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该案系公安部督办的目标案件“109专案”,涉案人数多达35人,毒品交易数量巨大,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大量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为第二被告人进行辩护,打破公诉机关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处郑某其中两次贩毒事实不予认定
※2015年 练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做罪轻辩护并被法庭采纳,最终法院轻判有期徒刑6个月
※2016年 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为被告人做未遂的罪轻辩护,获得法庭采纳,最终轻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6年 惠州某局科长谢某“吃拿卡要”被双开,涉嫌受贿罪一案,该案系中纪委点名通报,十八大后查办的重大贪污腐败案件
——指出证据中的瑕疵及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被轻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 干某涉嫌特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
——运用最新司法政策于案件的庭审辩护中,最终法院判处缓刑释放,被告人未被收监
※2017年 向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针对犯罪数额提出异议并被公诉机关听取,提出自首和从犯的减刑情节,最终法院轻判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