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妙破证据链,王永平律师巧为特大团伙制毒案被告人辩护

更新时间:2017-03-30 18:30:23点击次数:1219次字号:T|T

【案情简述】

被告人郑某,男,19643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台湾省嘉义县。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201310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拘留,于同年1116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购买氯胺酮数量巨大,走私、运输大量氯胺酮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5年422日,该案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包括被告人家属及社会人员在内近200余人参与了旁听,庭审时间持续数天。因该案系公安部督办的目标案件“109专案,涉案人数众多,毒品交易数量巨大,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大量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辩护方案】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王永平律师为该案郑某的辩护人。


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王律师经过反复研读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后发现,本案证据材料存在较大瑕疵,证据与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诉机关的指控也存在较多漏洞。故王律师制定了以下辩护方案:


1.从证据和事实出发,围绕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否正确,结合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意图以及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等方面展开辩护,并向法庭提交了《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主要提出以下几点问题:

① 郑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否正确,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② 郑某贩卖毒品的交易时间是否确定,被告人供述之间能否吻合?

③ 郑某犯意的产生以及在犯罪过程中的分工如何?地位如何?


2.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向法庭提交《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质证意见》,对七大类证据一一进行了质证,提出了意见。


3.为了更清晰地显示案件过程以及被告人之间的组织分工,采用图表化的方式向法庭和公诉机关展示了多张案件关系图,也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判决结果】




经过辩护,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20099月和10月份,欧阳某东先后两次从何某处拿了19公斤和20公斤氯胺酮与郑某交易的贩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办案律师分析】

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来看,律师要想获得辩护成功,除了需要律师个人较高的辩护水平以外,还应该着眼于证据材料,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所出示的证据链中找出漏洞,以此为“突破口”,那么法庭在无法回避的情况下,将会在当事人的判决中作出“妥协”,当事人的权益也会达到最大化。这就是所谓的“诉辩交易”。


惠州刑事辩护网 (编辑:惠州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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