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摘自一审判决书,已隐去部分当事人信息):
本案王永平律师为陈某二审辩护人。经过王律师的辩护后,二审判决结果如下(截取部分判决书原文):
【案情描述】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1日被J省G市开发区派出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6日被逮捕。
G市开发区检察院指控陈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G市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定:
陈某从2005年开始与彭某、陈某某、黄某等人集结成伙,用枪支、砍刀等凶器在G市某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至2009年形成了以陈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6年陈某伙同他人开设地下赌场,并通过威胁、暴力打砸等方式强行参股入伙当地赌博性质的游戏室。
2006年至2009年间,陈某犯罪组织在当地开设各类地下赌场。期间,陈某犯罪组织在争抢他人摆放的赌博机过程中,将李某砍至重伤甲级。2008年6、7月间,陈某犯罪组织陈某等人带人滋扰带赌博性质的游戏室“某牛娱乐城”,强迫老板赖某等人让其参股牟利。
2009年黄某承包当地新农村土地开发项目,在征地过程中,邀请陈某带领组织成员彭某、黄某、陈某某等十余人持刀棍威胁恐吓,甚至殴打群众,强行拆迁。
2014年8月8日G市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辩护思路】
1.在经过阅读案卷,反复研读《一审判决书》以及会见当事人后,王永平律师作为陈某二审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陈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2.在审判阶段,王律师向法院提交了《陈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词》,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着手,论证陈某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存在的漏洞展开辩护。
辩护词主要提出以下几点问题:
① 陈某等被告人是否具有组织性的特征?
② 陈某等被告人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③ 本案罗列的犯罪是否能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
④ 陈某等被告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程度?
3.庭审过程中,王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陈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情况一览表》,以图表的方式分析案情事实,梳理争议焦点,使辩护意见更清晰,更易被采纳。
通过坚持有效辩护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王永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