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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萍等特大涉黑犯罪案辩护分享会” ——第三期“卓凡刑事论坛”交流庭审有效辩护

更新时间:2016-10-11 09:07:00点击次数:836次字号:T|T

“黄萍等特大涉黑犯罪案辩护分享会” ——第三期“卓凡刑事论坛”交流庭审有效辩护

10月10日晚,由惠州市法学会、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凡所)主办,刑事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刑事部)承办的第三期“卓凡刑事论坛”在惠州市法学会三楼会议室开讲。惠州市惠城区检察院、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与同行参加了交流。

论坛由惠州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卓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王永平律师主持。惠州律师协会副会长、卓凡所主任、刑事部资深律师杨择郡与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章利兵律师共同主讲,与大家分享卓凡所杨择郡、章利兵、刘彬、曾望文共同代理的“黄萍等特大涉黑案件”有效辩护经验。4位律师分别代理了本案第5被告人与第13被告人,经过最高人民法院8次批准延期,历时2年多,最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达396页的判决书中对我所辩护的被告人作出了部分撤销指控罪名、缓刑、“关多久判多久”的“实报实销”结案。


杨择郡律师在论坛中分享他的办案经验时提出,辩护律师是刑事案件办理中关键的一环但不能有“唯我独尊”的心态,需要尊重“法律共同体”的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辩护律师在证据上法律依据上应该态度坚决,但在回避申请等程序性问题上需要谨慎,除非能提出明确的事实法律依据与实践案例。本案有大量的北京律师参加辩护,杨律师对这些律师的敬业精神表示钦佩,认为他们渊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辩护技巧值得惠州律师甚至广东律师学习,他们在庭上表达了许多本地律师想说又不便于说的观点,客观上帮助了本地律师争取到更好的辩护效果。不过,辩护律师的“对抗”应该服务于“对话”并“有度”,尽量减少法官的“非理性”裁决。杨律师建议,对于办案机关存在“硬伤”的程序与证据,律师可以在庭前以法律意见书的方式与办案机关沟通,“庭前对话好过庭上对抗”,辩护律师也需要考虑“辩护策略”,辩护的最终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辩护而不是辩论,是表达而不是表演。

章利兵律师从自己实际办理案件出发,谈如何接案如何办案如何庭前辩护如何庭上交流。章律师代理的庄某革案最终被指控有4桩罪名,即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骨干)。在庭前辩护中,章律师两次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不构成犯罪,对上述罪名逐一予以否定。本案在2年内经过3个月的庭审,最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正好被羁押3年,又是一起“实报实销”案件。庄某革作为第5被告,其刑期远远低于排名靠后的其他被告人,本案虽然没有争取到无罪,但被告人及其家属都很满意。章律师认为,律师辩护的“主战场”固然在庭上,但切不可忽视开辟庭前“第二战场”。律师的大量辩护意见尤其是对程序与证据有理有据的意见,应该在庭前以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交给办案人员“供其参考”,说服办案人员比说服办案机关要容易得多,“审前”说服比“决前”说服更有效。辩护律师应该是公正审判的建设者,“以审判为中心”需要辩护律师在“审判前”就做好准备,用事实与法律帮助审判人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章律师还认为,律师辩护团队应该有侧重有分工,有的律师负责提纲挈领“定调”,有的律师负责全面出击将证据“掰碎”,有的律师有针对性“补刀”,还有律师总结陈词“定论”,从而引导法院作出准确判断。


在提问与交流中,先后有8名律师与检察官向“主讲人”发问,围绕北京律师辩护风格有哪些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法院是如何回应辩护人质疑、法院的回应是否妥当、惠州律师面对这类案件应该如何选择策略、律师应该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等问题召开讨论。在交流中,与会律师还向检察官询问,律师应该如何提起逮捕必要性、羁押必要性、取保候审等审查才会被检察院接受。两名检察官也以个人名义做出了回复,并建议辩护律师及时跟踪案件进程,提出法律意见不求多只求紧扣法律依据,而且不能自相矛盾——无罪还是轻罪只能有一种观点。


卓凡所资深合伙人、刑事部成员王水文做了总结。王律师回顾自己20多年前办案时,辩护律师很不受重视。近些年来刑事辩护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律师辩护意见越来越受到尊重。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贯彻实施,辩护律师应该大有可为。辩护律师应该关注庭审更要关注庭前,要重视知识与证据也要注重尊重同行尊重对手,“法律共同体建设”需要律师的积极参与。王律师还代表卓凡律师事务所代表刑事部,对前来参加交流的“法律共同体”朋友表示感谢,卓凡律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离不开各界的支持帮助,刑事论坛依托惠州市法学会与卓凡所定期举办交流活动,推动刑事辩护走向更专业更精细。

(编辑:惠州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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