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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三名律师参加“金牙大状论坛”,交流、探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更新时间:2016-10-01 17:11:00点击次数:643次字号:T|T

9月29日下午,王永平律师与、章利兵律师及余安平律师应邀参加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VIP高端会议室举行的 “金牙大状论坛”,交流“审判中心”诉讼制度。


这次论坛由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与金牙大状律师网联合主办,是“关注中国司法热门话题”第四期活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顾永忠律师主讲,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及辩护律师的作用”为主题,展开交流与讨论。



顾永忠教授参与了近年来国家刑事诉讼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活动,他向大家介绍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出台的背景,就“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庭审实质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展开了讲述。并征求与会律师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与建议。对大家关心的“刑事证人保护”、“规范或取消审判委员会”、“律师伪证罪豁免”、“如何避免强迫认罪”、“如何避免法院受制于检察院”等热点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顾教授甚至认为,法官明知无罪却不敢做出无罪判决,既有制度原因也有自身原因,法官经得起调查何须担忧检察院监督?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官是不需要监督的,否则就会形成新的绝对权力绝对腐败。检察院的监督权其实很有限,只要法官依法依规裁判,完全可以“只服从法律”。

余安平律师在交流中提出“取消羁押白名单制度”、“法官不有效回应律师辩护意见视为程序违法”两条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既规定了“白名单制度”哪些情形“可以取保候审”、“可以监视居住”,但又规定了“黑名单制度”哪些情形“应当予以逮捕”。在两个名单之外就处于“灰色地带”,也就为一些不必要的羁押留下空间。既然是“以审判为中心”,那么羁押就是便于侦查的非常手段,应该采取“黑名单制度”,只要没有列入“应当予以逮捕”的都应该免于羁押,从而避免错误羁押后为了掩盖错误而“一错再错”。法官不有效回应辩护律师意见,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我国是否可以借鉴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将其作为程序违法的情由,从而引导法官在判决书中加强说理,而不是“不管律师怎么辩,我就这么判”,甚至一句“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轻松带过。

从刑事辩护发展的趋势看,专业化、精细化、有效化的辩护将是现在及将来的刑事辩护领域颠扑不破的真理。卓凡刑事部自2013521日成立以来,始终崇尚、追求有效辩护,践行刑事辩护的生命力在于有效辩护的理念。坚持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卓凡刑事部已经成为惠州地区乃至珠三角地区较有影响力的刑事辩护团队。卓凡刑事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律师参加省内外的刑事实务交流学习,以期更好的提高刑事辩护团队的综合专业素养与辩护能力。

                 

撰稿人:余安平   定稿人:章利兵


(编辑:惠州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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