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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平律师、余安平律师做客惠州电台解读“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新规

更新时间:2016-10-26 09:43:00点击次数:780次字号:T|T

      1025日中午,王永平、余安平两位律师应惠州电台黄辉凯记者邀请,做客“焦点时刻”栏目,解析10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惠州电台“焦点时刻 ”直播主持闵慧提问: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意见》有哪些亮点?这些条文的颁布有哪些进步意义?这些实际措施操作起来,是否有些难度?

●这些意见的实施对咱们惠州地区司法环境的优化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惠州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王永平律师解析说,《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刑事诉讼制度上告别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传统“以侦查为中心”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证据,侦查机关“起点错”、检察机关“跟着错”、法院“将错就错”,冤假错案也就大量出现。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意见》的“21条”规定中,王律师认为“涉及定罪量刑且争议较大的证据进行单独质证”、“规范案件宣判期限”、“重申疑罪从无”这几处属于最大的亮点。关键证据、争议证据单独质证,有利于查明事实兼听兼信。规范案件的宣判期限,提高办案效率,避免久拖不决矛盾积压,“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重申疑罪从无原则,是对传统“疑罪从轻”的纠正,更能体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避免“带伤判决”。这些制度的出台,体现国家司法改革对强化保护人身权利,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惠州律协维权委委员、惠州律协刑事委副秘书长、卓凡所刑事部秘书长余安平补充说,《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意见》中“完善讯问制度”、辩解与辩护“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制度、“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是直接影响司法思维的亮点。我国刑事司法对言词证据高度依赖,完善讯问制度特别是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从源头上遏制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轻罪的辩解,辩护律师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侦查机关依法核实过程也是无罪案件的“提前消化”过程,这既是节省司法资源,也是让无辜者免受冤屈。刑事案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对证据要求比民事案件高得多。但民事案件证人不到庭或者鉴定人不到庭他们的意见很难被法庭采信,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经常不到庭其意见却往往被采信,这就使得刑事证据质证的严谨性堪忧。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是确保法庭查明的事实经得起质疑,从根本上保障刑事审判客观公正。“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任何人只要不被法院判决有罪都应该是“无辜者”,对其采取最低限度约束措施应该是为查明事实,这种“新规”即使对人身保障的保护,也是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王律师是有过十多年从警经验的“老公安”,他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意见》是对内蒙古呼格案在内各种冤假错案教训的反思,它代表着我国司法进步的方向。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全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时间适应。“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以审判为中心”需要相应的技术设备例如全程录音录像电子设备,也需要思维观点执法方式的转变。“有罪推定”、“政治任务”,很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知错容易纠错难。

 对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意见》在惠州地区的施行,余律师认为这是全面提升惠州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法治形象的契机。惠州地处中南地区最发达的珠三角腹地,落实司法改革、加强人权保障,让“法治惠州”建设深入人心,推进惠州法律职业共同体健康发展。惠州地区司法环境的改善,也是提高惠州文明建设的软实力,对惠州以更高水平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具有现实意义。
这次做客惠州电台“焦点时刻”,是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第三次派出两名律师参加访谈,也是惠州电台第三次邀请两名律师同时参加访谈节目。黄辉凯记者表示,会定期邀请惠州知名律师做客惠州电台,为惠州市民普法、为法治惠州献策、为市民疑难解惑。

撰稿人:余安平  定稿人:章利兵




(编辑:惠州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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