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2)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基本情况(含实际控制人)。(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3)假药的生产设备、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情况。(4)是否取得生产、经营药品的资格(①未取得集资资格;②骗取有关审批部门或不法手段拉拢、收买、胁迫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获得生产销售、经营药品的资格;③获得生产、经营药品资格,但未按照批文内容,超范围、超时间生产、销售药品)。(5)生产、经营药品资格的种类(《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范围(药品范围、时间范围)。(7)生产假药的手段(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③印制与假药有关的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8)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具体情形(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③属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④依法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⑤变质的药品;⑥被污染的药品;⑦使用依法应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药品;⑧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9)假药及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销售渠道、去向。(10)假药的种类(①一般种类;②特殊种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疫苗)及适用对象(①一般适用对象;②特殊适用对象: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危重病人)。(11)生产、销售假药的金额、利益分配方式、非法获利数额。(13)造成人身损害的人数及后果(①轻伤或重伤;②轻度或中度残疾;③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④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造成死亡的人数。(14)是否存在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谋取非法利益、追逐享乐等)。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2)假药的外观特征、包装,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宣传情况。(3)遭受人身损害的程度(①轻伤以上伤害;②轻度残疾;③中度残疾;④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⑤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及伤亡人数。(1)生产、销售假药的时间、地点、数量、外观包装、销售价格等。(3)假药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假药的种类、适用对象及销售去向。(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2)犯罪嫌疑人购买假药原料的途径、数量、价格等。1.生产、销售假药的现场、生产设备、生产工具及照片。1.生产、销售假药的发票、帐簿、记帐凭证、存折及资金进出记录等。3.与案件有关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出入账单,假药的宣传单、说明书及广告等。4.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及封存假药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会议记录等。7、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2)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①涉案假药数量、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②涉案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假药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嫌疑人、假药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1)监控视听资料(①生产、销售假药现场监控视频;②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频)。(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其他视听资料(①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宣传假药功效等内容的视听资料;②勘验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等的录像资料)。与案件有关的证实犯罪嫌疑人进货、出货及交易的电子数据。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