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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凡刑事部举行“肖某等被控3706万元敲诈勒索案”疑难案件分析会

更新时间:2017-09-11 16:54:00点击次数:631次字号:T|T

卓凡刑事部自2013年4月成立以来,不定期组织案件分析与研讨活动,提高刑事辩护团队的业务能力。



9月9日下午,卓凡刑事部在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肖某等人被控3706万元敲诈勒索案”疑难案件分析会。



本次会议由卓凡刑事部主任王永平律师主持。王律师向大家介绍了卓凡刑事部“集体讨论,集体办案”的情况,并对本次分析会的案情作了简要介绍。



案件经办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胡永升律师通过PPT向大家介绍了阅卷过程。胡律师按照基本案情、指控罪行、本案焦点、控方意见、辩方意见对整个案件做了展示。2017年1月18日,广东省公安厅网站以《惠州一团伙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对本案进行了报道。公诉机关以肖某、袁某、吴某等敲诈勒索3706万元(其中3600万元未遂)起诉至法院。



惠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择郡律师认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满足“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要挟或威胁等手段”两个基本要件。本案指控数额巨大,从数额上辩护难以争取无罪,应该从肖某等人索要的款项是否有债权依据、是否采取了足以让受害人感到恐惧的手段。如果不能从上述两个方向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则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



惠州市律师协会监事、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主任、卓凡刑事部副主任章利兵律师认为,本案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关键是肖某等人拿到款项的方式方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王永平律师也强调,辩护律师要从敲诈勒索怎么“敲”、如何“诈”来入手,将敲诈勒索罪与一般民商事违规行为、治安违法案件相区别。当然,本案一些敲诈勒索手段与寻衅滋事罪有些相似之处,辩护人应该做好相应的准备。



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专委委员、卓凡刑事部副主任林建源律师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举证存在相应的行为,特别是言词证据以外的证据例如视频监控资料。如果被告人只是采取了一般跟踪、监视等行为比较温和,只是让受害人感觉到厌烦而不是恐惧,可以坚持无罪辩护。



案件主办人、卓凡刑事部秘书长余安平律师认为,本案公诉人有两宗指控,即106万的敲诈勒索既遂与3600万元的敲诈勒索未遂。双方在2016年7月底在某法院调解结案时明确庭内庭外法律纠纷终结,因此调解结案前一切纠纷都不属于敲诈勒索;公诉人指控的3600万元不能证明被告人采取了过激的敲诈行为,则可以坚持无罪辩护。



最后,杨择郡律师对本次疑难案件分析会进行了总结。杨律师认为,疑难案件分析会这种业务交流方式对于卓凡刑事辩护品牌建设与团队建设大有裨益。卓凡刑事部应该通过疑难案件分析会、经典案例分享会等模式,形成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发展模式,注重青年律师培养与梯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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