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阻止公务人员执行公务);(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报复、谋取非法利益等)。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1)执行公务人员的身份、所属单位性质、执行职务的法律依据;(2)执行职务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程序、行为相对人;(3)执行公务时是否表明身份,是否出具据以执行职务的文件、决定等依据;(4)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阻碍执行公务的原因、手段、结果及造成的影响。(2)妨害公务的人员、具体经过、情节、造成的影响等。包括:勘验、检查案发现场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物品、痕迹的位置、特征等形成的笔录、照片及录像等。(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3)犯罪嫌疑人实施妨害公务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