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证据指引】抢夺罪
更新时间:2021-12-22 17:49:00点击次数:501次字号:T|T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实施抢夺行为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参与人、经过、手段;(5)实施抢夺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或死亡等);(6)诈骗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转化型抢劫的情形,有无他人包庇、窝藏。(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2)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因抢夺造成的后果;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情节、被抢夺钱款、财物特征,及嫌疑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等情况。 1、物证。包括:作案工具、涉案财物及其他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照片。2、书证。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购物发票、字条、借条、日记、票据、证件、证明、等书面材料等。(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2)现场的空间、方位、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抢夺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作案工具、被抢夺物品,及与犯罪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被抢夺物品,及与犯罪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3)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夺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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