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证据指引】盗窃罪
更新时间:2021-12-15 17:46:00点击次数:426次字号:T|T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被盗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盗窃机动车的,还包括被盗车辆的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4)被盗财物的去向(①销赃、藏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②退赃情况)。(5)盗窃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转化型抢劫的情形,有无他人包庇、窝藏。(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2)被盗财物的种类、特征(被盗财物系机动车的,还包括被盗车辆的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存放地点、购买时间、价格(被盗财物系钱款的,还包括钱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票据。 3、受害人的衣帽特征情况。扒窃类盗窃的,还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受害人自己的体貌特征。通过现场走访目击者、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人、物及犯罪行为的情况。2、痕迹物证。包括案发现场遗留的指纹、足迹、痕迹等。1、现场勘查笔录(盗窃现场,被赃物藏匿、销赃地点等)。包括:(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盗窃现场、被盗物品藏匿、销赃地点、共同犯罪嫌疑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3)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1、发生盗窃案时要在第一时间勘查现场,对入室案的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等痕迹进行保留;对盗窃车辆现场的遗留物锁具等要认真查找。2、由于自行车被盗案存在销赃快、失主报案少、嫌疑人交待地点不清等特点,必要时要带嫌疑人指认地点、查找报案、张贴公告查找失主等方式确定案发地点,避免因案发地不清而耽搁诉讼。3、注意入户盗窃案要问清从何处、采用何方法入户、户型、屋内摆设,盗取的财物所放的位置,盗取财物的数量、特征;如是盗窃自行车、摩托车要问清车辆所放地点、撬别时使用的工具、被撬锁的型号、特征、车辆的型号、颜色或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特征。5、团伙多次作案的要问清预谋情况、个人的作用、地位以区分主、从犯,对多次作案的要列表梳理、互通案情,避免各自为战、材料混乱。7、嫌疑人的前科情况、户籍,特别是牵扯罪与非罪的年龄情况。8、对有手段的案件,要注意判断案件性质,只有定性准确,才能使材料问的透、证据把握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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