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平律师: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惠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惠州市监狱法律顾问,惠州市中小微企业顾问团成员,江西吉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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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专长
诉讼型律师,专业服务于刑事辩护和经济犯罪辩护,擅长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毒品类、贪污贿赂等犯罪作辩护,曾代理陈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何某、郑某贩卖毒品案(特大);干某走私巨额普通货物案等多起知名案件,且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近年来致力研究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为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提供了一道防火墙。
二十多年的社会工作经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严谨负责的办案态度、丰富的刑事出庭辩护经验,让王永平律师在行业中享有较好的口碑。尤其是在以审判为中心司法诉讼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采用证据事实图表化和辩护思路可视化的方法,得到办案机关的肯定。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了不立案、不起诉、免于处罚、取保候审、缓刑、无罪或从轻、减刑的有效辩护。
二、个人亲办典型案例
2014年 江西赣州特大涉黑团伙“黑老大”陈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着手论证陈某是否构成该罪,最终二审改判刑期减少三年
2014年 惠州影响重大的某村集体8人涉嫌贪污罪一案
——无罪辩护获得采纳,最终法院作出免于处罚的“无罪判决”。
2015年 康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起诉,律师以证据入手提出法律意见,最终争取到法院认可,判决改变定性为运输毒品罪并判处康某死缓,保住其性命
2015年 孙某涉嫌贪污罪一案
——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最终孙某免于刑事处罚
2015年 某高校原系主任李某私自销毁“小金库”账簿一案,
——惠州市检察院以销毁会计凭证罪移诉,律师向公诉部门提交法律意见,论证其定性错误,最终争取到“不起诉”的无罪效果。
2015年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在侦查阶段的“黄金37天”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最终获得批捕机关不予批捕,释放被告人的无罪效果。
2015年 惠东造K粉“祖师爷”何其锋特大制毒团伙案买家,台湾人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该案系公安部督办的目标案件“109专案”,涉案人数多达35人,毒品交易数量巨大,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大量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为第二被告人进行辩护,打破公诉机关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处郑某其中两次贩毒事实不予认定
2015年 练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做罪轻辩护并被法庭采纳,最终法院轻判有期徒刑6个月
2016年 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为被告人做未遂的罪轻辩护,获得法庭采纳,最终轻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6年 惠州某局科长谢某“吃拿卡要”被双开,涉嫌受贿罪一案,该案系中纪委点名通报,十八大后查办的重大贪污腐败案件
——指出证据中的瑕疵及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被轻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 干某涉嫌特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
——运用最新司法政策于案件的庭审辩护中,最终法院判处缓刑释放,被告人未被收监
2017年 向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针对犯罪数额提出异议并被公诉机关听取,提出自首和从犯的减刑情节,最终法院轻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 孙某涉嫌强奸罪一案
——利用证据瑕疵,提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作出有效辩护,最终法院轻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辩护理念:专业化、精细化、可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