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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走私巨额普通货物犯罪被告人获缓刑

更新时间:2017-03-07 09:51:31点击次数:743次字号:T|T

简要案情:

甘某(文中被告人的姓名均为化名)、洪某为Y市皮草商行老板,经人介绍结识了长期从事国外代购并加工原皮(生皮)的陈某。某日,甘、洪按照行业惯例,选择包干价(即包括税费、运费、制作费等打包计价)向陈某购买皮草一批。后陈某因工期过紧等问题,将在国内加工好后本应复出口的熟皮直接快递给甘某;甘、洪未提任何异议将货物收下。

公诉机关认为:甘、洪二人为降低成本谋取非法利益,选择低于正常价格的“包干价”,虽然对陈某走私行为不清楚,但应当知道其走私还持放任态度,甘某偷逃税款512999元,洪某偷逃税款500437元,与陈某均构成走私巨额普通货物罪。

辩护结果:

本案,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发挥团队协作的优势,指派杨择郡、卢建君律师,王永平律师分别担任洪某、甘某的辩护人。经辩护人的极力争取,最终,惠州法院判处两被告人缓刑。给当事人最有效的辩护效果。

主要辩护策略:

(一)庭审中以寻找有利事实、结合证据,让逻辑和生活经验说事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证据的逻辑思路是:“包干价”明显低于按照正常渠道购买的价格,甘某明知且选择该价格表明且具有放任走私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接收陈某寄送货物的行为证明了具有逃避海关监督、偷税的客观行为。

对此,杨择郡律师辩护观点是:Y市的皮草行业零售商在进购皮草时均选择这种包干价,目的在于降低自己的生产销售成本。被告人选择包干费的初衷只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利润,而非走私货物。另外,在庭审调查中显示二被告人对陈某如何操作通关手续一无所知,又如何具有走私的故意呢?

王永平律师的辩护方向是:从公诉机关指控走私数额的计算方式和被告人之间的从属地位入手,提出如果公诉人认为选择“包干费”是走私,那么数额的计算就应当扣除其中的税费部分,同时指出案中缺乏被告人之间意思联络的证据。

杨择郡律师在案例总结会中分享:“多年的辩护经验告诉了一个问题,在庭审中试图改变公诉方的定性,提出定性错误的成功率较低,辩护重点应放在案件事实”。在这个案件的庭审中,辩护人均围绕事实存在的问题、结合证据来指出公诉的逻辑错误,试图改变先入为主的定性观点,说服法官采纳辩护人的观点。

(二)运用司法政策于具体案件中,提升辩护意见的力度和深度

在辩护实践中,辩护律师一般把焦点放在犯罪构成或量刑情节,而忽视了司法政策对审判活动的作用。尚不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刑事)政策对于审判活动提供了近乎决定意义的作用。

杨择郡律师在辩护中说到,最高人民法院在114日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意见》其中写明,应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依法公正处理。在本案中,洪某、干某按照市场行业习惯选择对价购买货品,从这角度来说不应认为是犯罪。进一步讲,即使国家欲调整皮草市场的经济秩序,也应当从国家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如欲规范国家税收管理秩序,也应当从进出口业务入手,而不应当选择以刑罚赋罪于市场零售商的洪某与甘某的方式。如坚持入罪,那侦查机关可能具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董仲舒曾曰:“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杨择郡律师将最新的发布的司法政策运用于本案之中,仅从辩护效果来看,无疑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全国刑辩律师一直在讨论刑事辩护如何达“有效”的话题,本案辩护人的辩护就给“有效”话题提供了方法。实际上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文简化案情,仅摘取辩护人的部分观点和思路,以期为刑辩律师提供思路和借鉴,为律师行业尽绵薄之力。


(卓凡刑辩团队庭前准备中)

惠州刑事辩护网 (编辑:惠州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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